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一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五年度沙簡字第六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證據部分,除增列:上揭犯罪事實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聲請意旨犯罪事實係指被告居住處所遷移,未依規定申報,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是核其行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論科,聲請意旨誤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科刑,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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