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15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