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MDMA一瓶(毛重一‧八公克),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粉末一瓶(毛重一‧八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係含第三級第十九項毒品Ketamine成份,淨重0‧六三公克,包裝重一‧一五公克,非屬第二級毒品MDMA,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該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逕行沒入銷燬,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