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許秀芬~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