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六號
原告丁○○
丙○○訴訟代理人 許添財 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B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