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8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峨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宜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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