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9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謝諒 獲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3年7月31日103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其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周美雲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