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勇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申國際有限公司、 蔡建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弘申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蔡建明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