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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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瑞䜢(原名洪聖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內「洪聖䜢」之記載,應更正為「洪瑞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