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156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聲明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參照),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蔡和憲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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