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光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陸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關於上開被告陸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屬誤寫,應予以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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