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一○二年度繼字第一五八七號卷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其與被繼承人蔡義春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說明及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