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與乙○○係男女朋友。民國97年6月29日23時許,在南投縣○○鎮○○里○鄰○○街○○○巷○○號後面巷內,2人因細故發生口角,甲○○並進而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乙○○,致使乙○○受有顏面挫傷、右小腿擦傷及頭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陳明本案因雙方已在外和解,而聲明撤回告訴,有其聲明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