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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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高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寶吟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1,886,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8,7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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