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重爵 被告 彭品穎
黃順顏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