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月招 被告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宏利 被告 楊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邱宏利、楊麗華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報到單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瑞展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27日邀同被告邱宏利、楊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署銀行授信函辦理授信項目:⑴(即期/遠期/國內)信用狀、⑵信用狀項下融資、⑶應付帳款融資、⑷短期貸款-循環信用,依約債務人應於每次動用貸款後,按月支付款項。並約定另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1條),並約定若發生停止營業,即為違約情事,全部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0條第2項)。查被告瑞展公司竟於106年1月10日起辦理停業,經原告寄發催告函,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請辦理清償事宜,惟被告迄未全數清償,尚欠短期貸款-循環信用金額上限750萬元,即⑴105年8月26日撥款、106年2月26日到期之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⑵105年8月29日撥款、106年2月28日到期之本金300萬元;⑶105年9月13日撥款、106年3月13日到期之本金150萬元,計750萬元,利率均按年息百分之3.448計算之利息,暨另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迄未受償。爰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瑞展公司、邱宏利、楊麗華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銀行往來總
約定書、銀行授信函、保證書、催告函、帳務交易明細查詢單三份、被告瑞展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戶籍謄本各一紙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前開主張,堪信為真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先訴)抗辯之權利(參見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再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瑞展公司既邀同被告邱宏利、楊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並於106年1月1日起辦理停業,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仍有本金750萬元及自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48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邱宏利、楊麗華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約及民法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於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裁判費75,2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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