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07號原告 徐金恬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複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劉和然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鄭宇軒 訴訟代理人 黃詩元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07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至於訴訟費用依法自應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均應更正為「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至於訴訟費用依法自應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特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