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子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112年4月7日
26,000元
AK0793431
2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沈子淵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月31日
3,675元
AK0793425
3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沈子淵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3月31日
10,143元
AK0793428
4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沈子淵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4月7日
50,000元
AK0793429
5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沈子淵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4月7日
21,225元
AK079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