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子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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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沈子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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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7日

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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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31日

3,675元

AK079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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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31日

10,143元

AK07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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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7日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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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沈子淵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4月7日

21,225元

AK07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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