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洪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傅士豪

土地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6月25日

15,000元

SCAA125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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