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洪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傅士豪
土地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6月25日
15,000元
SCAA125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