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9號

原告 劉冠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子君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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