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5號
聲請人 湯雅君
相對人 湯玟 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等規定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96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14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