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4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健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編號1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復審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希望從輕量刑,因父母年紀大,又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希望能早日回歸社會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6罪)

犯罪日期

⑴111年7月30日至111年8月1日

⑵111年8月8日至111年8月13日

⑴111年1月26日

⑵111年2月11日

⑴111年1月19日

⑵111年1月19日

至111年1月20日

⑶111年1月20日

⑷111年1月20日

⑸111年4月1日

⑹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42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733、35446、48509號、112年度偵字第1511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5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30日

114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50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6日

113年8月29日

114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⑴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925號

⑵經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4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136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11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1月24日

⑵111年4月1日

⑶111年4月1日

⑴111年2月21日

⑵111年2月21日

⑶111年3月28日

至111年3月30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1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93號、54654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702號、第152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7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01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6769號

編號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702號、第152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6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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