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被告 李坤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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