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告 張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國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告 張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國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