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19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游仁豪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仁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仁豪前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8年4月22日止,復經本院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6月22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