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478號上訴人 陳麗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被上訴人 蕭美慧 訴訟代理人 蕭宏居 被上訴人 張漢卿
蕭景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國東 被上訴人 蕭吉助
詹寶德 詹保源 詹保卷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5共有人蕭景逢系爭799、8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各7396分之1057」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396分之150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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