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4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文欽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文欽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欽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雖以
「李文欽」為被告,惟所記載「李文欽」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經查詢並無其人,是原告未提出足以具體
特定當事人之事項,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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