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279號
原   告  陳致達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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