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司重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重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惟竟就其
不動產處分予訴外人,且未將賣得價金清償對聲請人債務,
損害聲請人之債權,故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求償等語;
然查,本件聲請人為金融機構,且對相對人已有執行名義,
此觀調解聲請狀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27194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可明。本件雖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然實質上仍係同一債權,即難謂有再行調解之
必要。且衡諸聲請狀既主張對相對人求償無果且相對人有損
害債權之嫌,則縱行調解其成功可能性顯亦甚微,就之排定
調解恐為司法資源之虛擲,難認有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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