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22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林玟妤
被   告  周惠燕
       邱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223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惠燕前邀同被告邱瑞龍共同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乙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借款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約定還款方式如本票所載。被
告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自到期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本案業
經向鈞院就被告周惠燕所提供之擔保品拍賣終結,原告受償
尚不足392199元及自91年3月27日起之利息及自91年3月27日
起之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92199
元,及自9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計
算之利息,並自9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情,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
事項、本院90年度執字第156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分
配表等影本各乙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卷宗查
明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392199元,及自9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3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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