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郁
訴訟代理人 許炳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翊 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港簡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萬6,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