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施瑞琦 原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