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五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姜悌文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一│一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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