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簡字第873號
原 告 許月真
被 告 柯茂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四、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應負付款之責。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
時,應連帶負責。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
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1條、第52條第1項、第
5條、第124條、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前揭主
張,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證,並經本院核對原本
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本件被告既為本票之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經原告向被告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依前揭規定,被
告自應給付票款。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29萬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園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票號│到期日│
│││(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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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9│8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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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2│8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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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1│8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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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0│8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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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89│8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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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88│8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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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87│8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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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86│8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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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3│8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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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00│8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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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01│8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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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02│8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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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03│8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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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04│8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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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2│8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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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3│8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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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4│8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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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5│8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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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6│8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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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08│8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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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7│8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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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09│8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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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0│8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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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411│8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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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4│8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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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5│8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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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6│8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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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85│8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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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97│8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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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柯茂全│43,000元│84年6月22日│370384│8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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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50元
合計14,2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