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6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郭壽隆
       孫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足裁判費,復經本院裁定命其限期補
正其差額,原告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定、送達
證書及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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