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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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楊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