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三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 刑中銘 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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