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岳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9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他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之西瓜刀1支,係被告蔡岳宏所有,並持以揮砍、攻擊告訴人 陳俐蓁 ,雖其所受傷害之結果,係被告揮空後以徒手抓取其頸部衣物所致,該西瓜刀仍屬供實施本案傷害犯罪所用之物,本案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4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87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9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判決無訛。該案扣得之西瓜刀1支,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陳俐蓁、證人 林嘉玲 警詢之陳述、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考,堪認本案扣案之西瓜刀1支確係被告所有,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茲因該案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致上開扣案物未能在該案判決併予宣告沒收,此乃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扣案之西瓜刀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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