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4594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曾朝 陽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兩造間有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士簡字第573號民事卷宗可考。依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回士林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