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26號聲請人 張婉婷
張源倫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秦福民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 秦憶之 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