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一四八五號(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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