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⒈侵占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92.9.24」,予以更正,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