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之貯存、處理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12月間起至91年4月3日止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之貯存、處理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63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6600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