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參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參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