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李靜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良吉 間請求請求撤銷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2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即上訴人敗訴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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