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于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娥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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