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于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娥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