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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