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南貴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南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南貴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95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5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先於108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7月,迄109年6月23日出監,再於110年3月16日入監執行餘刑,於110年10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09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099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