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18號上訴人 賴瓊瑛
賴昭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5至39頁)。然本件上訴狀所列具狀人除 林健富賴主榮賴鴻興何靜茹何正來林慶宏林玉盈楊榮山賴俊延賴錦農賴鴻璋曹馨恬陳福隆謝素珍何士郎楊藍阿月賴瓊珠林麗娟林敬修何東村何逸群簡長安沈柏宇顏桐麟孔歆妤楊佩伶林芳米郭慶隆林慶堂徐麗美林允中游英華江仲文郭世弘何耀華賴榮木潘進福藍志隆賴建夏賴淑芬何朝龍郭志祥賴建智葉培錚賴守弘賴建成林淑華郭嘉宜詹坤佑賴嘉源賴俊佑蔡美華賴映誌李玲芬洪至慶賴主民朱正發蔡素雲賴秀貞賴永慶李愛華何美麗賴文來劉奕君賴仕堂何榮燦何財寶賴淑萍賴婷媛賴鐵雄林宗鍾林清政陳瓊萍陳瓊姿陳瓊薇郭松雄辛維哲陳勝雄葉淑萍何柏寬 以外,其餘列名之上訴人未於該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卷四第25至2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所提書狀之要件即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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