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台中縣太平市○
庚○○台中市○區○○丁○○台中市○區○○戊○○台中市○區○○甲○○台中市○○○○己○○台中市○○區○壬○○台中縣太平市○上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台中市○○區○○路1段306號6樓之3被告乙○○台中市南屯區新生北巷21號
癸○○台中市南屯區新生北巷21號辛○○台中市南屯區文山里德興巷300號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上易字第60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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